• 张振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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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给父母出借据,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给父母出借据,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张振
律师
律师观点 原创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三种:一是共债共签;二是另一方事后追认;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除此之外,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情形司空见惯,这些情形通过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就可,但有一种特殊的情形较为难以处理,那就是夫妻一方向自己的父母举债的问题,因为涉及非普通债权人的亲情关系,在认定他们之间的款项转移时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有时不好区分。特别是当夫妻一方向自己的父母出具借条时,该借贷关系是否可以认定?法院是否应采信这样的证据呢? 一、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鉴于夫妻关系中出具借条一方与父母有着特殊的关系,因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交充分的证据佐证,不能提交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父母向子女转款用于子女购买房屋,主张该转账款项系属借款,并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子女一方的自认、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款协议》《欠条》等证据加以证明,子女的配偶虽辩称该转款系赠与,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法院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等认定双方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并认定子女的配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应对因购买房屋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借款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于法有据。 二、单纯的借条不能作为夫妻一方与父母借贷成立的依据。如果有转账记录或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于夫妻一方向自己的父母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还要看借款的用途,如果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一方所立借据也是有效证据,反之,夫妻一方所立借据不能证明所借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一方婚内借款,符合三个条件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①借款数额远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②债权人说明该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未提供证据证明;③债权人说明是夫妻双方共同合意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当夫妻一方在婚内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并出具借条时,首先要说明是借款还是赠与,亲父子明算账,只有明确是借款的前提下,父母才有追要的权利,特别是当子女向自己借款时,要征得子女配偶的同意,这样他们才有借款的合意,如果仅有子女的一张借据,很难说明白借款的性质,特别是有些子女,在离婚时为了隐藏财产或多分财产,故意谎称欠自己父母借款,这是不可取的,也很难在法庭上取得法官的信任;其次,对于大额的借款,父母子女之间最好使用转账,这也符合现在的交易习惯,现金支付的方法不是不可以存在,但将来可能会因借款的成立与否而惹 下麻烦。毕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特殊关系,父母举证不能的话其借款的主张恐怕是站不住脚的。 本文摘自法务之家,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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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4 16: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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